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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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商標(牌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同時應敘明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與數量,以作復運進口時查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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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4條,運往國外進行修理、裝配或加工的貨物在出口報關時,必須詳細列明品名、商標(牌名)、數量和規格等資訊,同時聲明該貨物是運往國外進行修理、裝配或加工的。此外,還應描述修理或裝配過程中的損毀缺失情況,或者加工後物品的名稱、規格和數量,以作為復運進口時核對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台灣公司將一批汽車零件運往日本進行裝配,根據此法條,他們在出口報關時必須詳細列出這些零件的品名、商標、數量和規格,並聲明是用於在日本進行裝配。同時,他們還需要描述裝配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損毀缺失情況,並在加工後提供裝配後的物品名稱、規格和數量。這些資訊將在這批貨物復運回台灣時進行核對。
- 商標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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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