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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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往國外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擬原貨復運進口者,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商標(牌名)、規格及數量等,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仍將原貨復運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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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5 條規定,運往國外的特定貨物,如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的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所需的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的容器、遊藝團體服裝和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的電影片和錄影帶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類似物品,如打算將其原貨復運進口,則在出口報關時需要在出口報單上詳細列明品名、商標(牌名)、規格和數量等資訊,並聲明在規定的期限內仍將原貨復運進口。 範例:根據財政部出版的《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第八分類,攝影機器屬於第 90.0 號分類,根據該法規,出口攝影製片器材需要在出口報單上提供相關資訊並聲明原貨復運進口。
- 攜帶名詞
- 核定名詞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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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