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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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報單應註明該旅客出境日期、護照號碼、出境證件字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其他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並檢附文件影本: 一、報運不隨身行李出口。 二、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貨物出口。但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所編訂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貨品,其離岸價格未逾美幣二萬元,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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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6條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出境旅客應按照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報出口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 1. 報運不隨身行李出口。 2. 攜帶自用行李以外的貨物出口,但不包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編訂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貨品,且該貨品的離岸價格未逾美幣二萬元,或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旅客出境時攜帶一個價值超過美幣二萬元的物品,根據此法條,該旅客應按照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報出口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另外,如果一位旅客攜帶的是價值未逾美幣二萬元的物品,則根據此法條,該旅客可以免於按照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報出口報單。 參考資料: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6條
- 按名詞
- 攜帶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逾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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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