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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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出)口船舶、飛機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輸出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海關審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准在船(機)邊驗放: 一、船(機)長或所屬運輸業之申請書。但已於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係船(機)專用物料並經該船(機)長或所屬運輸業簽章者,免附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 2.前項船舶、飛機就地採購之專用燃料(油),應由輸出人依規定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驗放手續。但飛機專用燃料(油),得由輸出人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方式辦理出口通關。
- 3.第一項專用物料,如其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輸出規定,且其整批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物品清單向海關申請簽發准單,經核准後,由海關於船(機)邊查核無訛後裝運,免再檢附出口報單。
- 4.符合前項之船舶專用物料,其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物品清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查核逕行裝船;必要時,海關得派員上船查核。
- 5.前二項所稱整批離岸價格認定範圍,係指同一輸出人申報出口對象為同一港口(機場)及同一航(班)次之同一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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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7條,就地採購的進(出)口船舶、飛機專用物料,出口人需要準備船(機)長或所屬運輸業的申請書,出口報單和其他必要的文件,然後提交給海關進行審核。如果所申報的品類與數量是合理的,可以在船(機)邊進行驗放。專用燃料(油)則需依規定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驗放手續,但飛機專用燃料(油)可以申請按月彙報方式辦理出口通關。此外,對於符合條件且離岸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專用物料,出口人可以檢附發票和物品清單向海關申請簽發准單,在海關核准後,可以在船(機)邊直接裝運,免去檢附出口報單的步驟。而符合條件且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的船舶專用物料,如果海關審查發票和物品清單無誤,可以免除船邊查核直接進行裝船,但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上船進行查核。 參考資料: -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財政部關稅署) - 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中的「總說明」、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
- 核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按名詞
- 無訛名詞
-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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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