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7 條
- 1.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船員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船員為限。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船員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
- 2.調岸船員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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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7條,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時,可以享受免稅的規定。以下是免稅的品目、數量、金額範圍: 1. 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但必須是年滿18歲的船員才能享受免稅。 2. 吸煙用品: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必須是年滿20歲的船員才能享受免稅。 3. 其他非管制進口的行李物品,如果在國外就屬於船員本人所有且已使用過,品目、數量合理且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也可以享受免稅。 此外,如果船員攜帶的自用行李物品(除了管制品和菸酒)的總價值在完稅價格新台幣二萬元以下,仍然可以享受免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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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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