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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8 條

船員攜帶物品進口,限在一處港口一次進口,並不得進口後送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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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標題所提到的《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8 條》,該法規設定了船員攜帶物品進口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船員回航或調岸時,可以攜帶自用的行李物品進口,但有以下限制: 1. 限在一處港口一次進口:船員在回航或調岸時,只能在一個港口進行一次進口手續,不能在多個港口進口。 2. 不得進口後送行李:船員攜帶的行李物品進口後,不能再將這些行李物品轉運或送給其他人。 這些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管理船員攜帶物品進口的行為,確保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然而,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具體的舉例來證明相關法條的應用情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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