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船員攜帶行李物品進口,合於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簽證,經由海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捐驗放,其有超逾者,準用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9條,船員攜帶行李物品進口需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限額,如果在範圍和限額內,則可以免辦輸入許可簽證,透過海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徵稅、免稅、捐稅和驗放手續。如果超過了範圍和限額,則會適用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 攜帶名詞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