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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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10條,船員攜帶物品進口時,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船長應將船員的行李物品列入包件清單,並附於進口艙單上。船員應填寫相應的表格(如附表),經船長簽核後,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回航的船員如攜帶符合免稅標準的物品進口,可由海關理船關員進行檢查,並在包件清單和自用物品申報單上簽名後放行,但每個船員每航次僅限一次免稅。 2. 如果無法立即進行申報和驗放手續,船員可將物品暫存於海關倉庫,海關將提供收據給船員,船員本人或其代理人可憑海關原發的收據在後續辦理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時使用。 3. 船員的行李物品應在他們搭乘的船舶進口的次日起15天內進行報關,逾期未報關的,將根據關稅法第73條的規定辦理。 以上解釋基於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10條的條文內容及解釋。
- 攜帶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十三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73 條條文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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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