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4 條
- 1.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每一航次每人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美金五百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除菸酒及管制品外,其完稅價格總和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得予免稅。
- 2.前兩項物品之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 3.如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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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4條的規定,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的相關規定如下: 1. 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限制: 每一航次每人所攜帶的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美金五百元。然而,超過這個金額的物品不得進口,並需要將其退回國外。除菸酒及管制品外,如果船員回航攜帶的自用物品的完稅價格總和在新台幣四千元以下,則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舉例:如果船員在回航或調岸時攜帶價值超過美金五百元的應稅行李物品,則這些物品不允許進口,需要退回國外。但是,如果攜帶的自用物品的完稅價格總和在新台幣四千元以下,則可以免除稅款。 2. 完稅價格核定規定: 前兩項物品的完稅價格應依照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核定。 舉例:船員回航或調岸時攜帶的自用物品的完稅價格應根據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中的規定進行核定。 3. 完稅價格核估資料參考: 如果根據關稅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完稅價格時,海關可以參考以下價格資料進行核估: - 財政部關務署蒐集的合理價格資料。 - 根據國內市場合理折算的價格資料。 - 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參考價格資料。 舉例:如果海關在核定船員回航或調岸時攜帶的自用物品的完稅價格時,可以參考財政部關務署蒐集的合理價格資料、根據國內市場合理折算的價格資料,以及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參考價格資料。這些資料可以作為核估完稅價格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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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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