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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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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回航攜帶進口之物品,不得轉售圖利,違者,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是關於船員回航時攜帶的物品,禁止轉售以圖利,否則將按照關稅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根據關稅法第五十五條,違反規定轉售物品的,將處以罰鍰。而根據關稅法第七十六條,違反規定轉售物品所取得的利益,也將被追繳。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防止船員利用回航時攜帶的物品進行非法貿易活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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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5 條規定:「船員回航攜帶進口之物品,不得轉售圖利,違者,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