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11 條
- 1.遠洋漁船船員,在國外作業半年以上回航或調岸者,其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2.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前項船員回航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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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11條,該條法規適用於遠洋漁船船員,在國外作業半年以上回航或調岸時,其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的辦法。這意味著船員在回到國內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自用行李物品的申報和報關手續。此外,該條法規還提到了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指出在船員回航時,應適用這些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船員回航時應遵守相關的海關進口規定,並申報和報關其攜帶的物品。具體的實施細節可以參考海關法規和適用的法律文件,以確保船員遵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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