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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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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拖往解體地點或船塢,應事先由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報請海關准。如因故需變更解體地點時,亦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當船隻需要被拖往解體地點或船塢時,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應事先向海關報請核准。如果因某些原因需要改變解體地點,同樣也需要事先向海關報請核備。 以最新資料為例,台灣海關於解體船隻的相關政策與流程有公布於其官方網站上,其中包括進口船舶拖解作業稽核辦法、解體船隻拖往解體船塢等程序所需之文件範例等,可供參考。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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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 12 條規定:「解體船隻拖往解體地點或船塢,應事先由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報請海關核准。如因故需變更解體地點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