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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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拖往解體地點或船塢,應事先由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報請海關核准。如因故需變更解體地點時,亦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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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當船隻需要被拖往解體地點或船塢時,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應事先向海關報請核准。如果因某些原因需要改變解體地點,同樣也需要事先向海關報請核備。 以最新資料為例,台灣海關於解體船隻的相關政策與流程有公布於其官方網站上,其中包括進口船舶拖解作業稽核辦法、解體船隻拖往解體船塢等程序所需之文件範例等,可供參考。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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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