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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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解體船之收貨人,應於解體船隻進口後或已進口船隻奉准解體後,依關稅法規定期限辦理報關手續,報關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進口報單:列明解體船名、沿革及排水噸數。 二、船舶之船圖及噸位證書。如須退回者,應隨繳影本一份,以便於核明後將原件發還。 三、許可證件:國外進口者應繳輸入許可證。國輪奉准解體者應繳港務局註銷船籍證明,報廢出售之船艦,應繳有關機關核准報廢出售文件。四、買賣合約。 報關時,船體、船用品、存油及無線電器材應分別填具進口報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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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解体船隻进口通关办法第13条的规定,购买解体船的收货人需要在解体船进口或已获准解体后的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手续。在报关时,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1. 进口报单:列明解体船的名称、历史和排水吨数。 2. 船舶的船图和吨位证书。如果需要退回原文件,则应提供一份影印本以核实后将原件归还。 3. 许可证件:国外进口的船舶应提供进口许可证,国旗船奉准解体的应提供港务局注销船籍证明,报废出售的船舶应提供有关机关核准报废出售文件。 4. 购买合同。 在报关时,船体、船用品、存油和无线电设备需要分别填写进口报单申报。
- 關稅法法規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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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