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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購解體船之收貨人,應於解體船隻進口後或已進口船隻奉准解體後,依關稅法規定期限辦理報關手續,報關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進口報單:列明解體船名、沿革及排水噸數。 二、船舶之船圖及噸位證書。如須退回者,應隨繳影本一份,以便於明後將原件發還。 三、許可證件:國外進口者應繳輸入許可證。國輪奉准解體者應繳港務局註銷船籍證明,報廢出售之船艦,應繳有關機關核准報廢出售文件。四、買賣合約。 報關時,船體、船用品、存油及無線電器材應分別填具進口報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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