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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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解體船隻售與收貨人之船用器具、無線電器材及剩餘食品物料等,按解體船隻之型式大小,如其品目數量在合理範圍內者,准免繳驗輸入許可證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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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14條規定,如果解體船隻售與收貨人的船用器具、無線電器材和剩餘食品物料等不超過合理範圍,則可以免繳驗輸入許可證稅金。這項規定旨在減輕對解體船隻相關物品的進口管制,以提高進口的便利性。 根據相關資料,例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解體船隻經營管理系統」的公告文件,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14條規定現行沒有明確規定合理範圍的數量限制,然而通常的做法是根據解體船隻的型式和大小進行判斷。如果船用器具、無線電器材和剩餘食品物料在數量上符合解體船隻的規模和需求,並且不涉及管制或受限制的物品,那麼就可享受免繳驗輸入許可證稅金的優惠。 例如,如果一艘大型解體船隻售與收貨人的船用器具數量在十個左右,並且都是常見且合法的航海器材,那麼這些物品就可以享受免繳稅金的優惠。又例如,如果一艘小型解體船隻售與收貨人的無線電器材數量只有一個,並且是必要的通訊設備,那麼這個物品也可以享受免繳稅金的優惠。這些判斷都是根據解體船隻的型式和大小所制定的合理範圍內。 總之,「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14條的規定是為了減輕對解體船隻相關物品進口的稅務和許可證要求,以促進解體船隻行業的發展。然而,具體的合理範圍和數量限制是需要根據解體船隻的型式和大小進行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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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