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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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經辦妥報關驗放手續並繳納商港建設費後,由海關核發特別准單,准其進行解體。不屬於解體船隻船體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料及合約載列物品,應辦妥報關驗收、清繳稅費並辦妥其他應辦手續後始得憑提單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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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16條,當船隻進口後,經辦妥報關驗放手續並繳納商港建設費後,海關會核發特別准單,准許船隻進行解體。除了船體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料及合約載列物品外的其他物品,應當辦理報關驗收、清繳稅費並辦妥其他應辦手續,然後才能憑提單提領。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海關署官方網站,船舶進口時,如果是解體船隻,必須進行報關驗收手續,並繳納商港建設費。海關會核發特別准單,准許船隻進行解體。而船隻上除了船體固定設備外的其他物料,例如貨物或備妥的合約載列物品,都需要辦理報關驗收手續,清繳稅費,並辦妥其他相關手續,方可憑提單提領。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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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