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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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船移交之船用無線電器材,應於船隻進口後,開列清單報由海關會同有關電監單位人員加封候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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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9條,隨船移交的船用無線電器材,應在船隻進口後,開列清單報由海關會同有關電監單位人員加封候驗。這意味著船隻進口後,船上的無線電器材需要整理成清單並報告給海關和船舶電器設備監督機構進行封存檢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船隻上的無線電器材符合相關規範,並且可以追溯其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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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