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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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隨船售與收貨人之船上物品,應於船隻進口後開列清單申請海關派員監視裝箱加編標記號碼後,押存海關倉庫,並由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開列進口艙單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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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8條,凡不隨船售與收貨人之船上物品,應於船隻進口後開列清單申請海關派員監視裝箱加編標記號碼後,押存海關倉庫,並由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開列進口艙單向海關申報。 根據上述條文,船隻進口後,如果有不隨船售與收貨人的物品,需要開列清單並申請海關派員監視裝箱後加編標記號碼,之後將物品押存於海關倉庫。同時,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也需要開列進口艙單,並向海關申報。 進一步的範例資料可以參考《海關法規彙編》第8冊第3章第1節《解體船隻進出口添建物及雜物進口的監督與作業辦法》。根據該辦法,不隨船售與收貨人的物品可以指船隻解體過程中所產生的添建物及雜物。這些物品在船隻進口後需要經過特定程序,包括開列清單、海關監視裝箱等,以確保進口過程的合法性及安全性。同时,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需要開列進口艙單向海關申報這些物品。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船隻進口過程中的物品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保障海關的監控能力,以維護進出口貿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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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