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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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解體船隻船體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料,除槍械、彈藥及其他爆炸物、麻醉品、無線電器材、易燃物或體積、長度、重量等異常者,得申請海關核發特別准單先行清除拆卸存儲於危險物品或一般聯鎖倉庫,或報請海關派員核對清冊 (單) 無訛後押存海關倉庫或封存船上外,其他物料,應於船員離船時,集中存放,並報請海關派員核對有關清冊及清單無訛後封存船上,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並應於船員離船後三日內,開列進口艙單送交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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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7條規定了解體船隻進口時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這條法規,除非是槍械、彈藥及其他爆炸物、麻醉品、無線電器材、易燃物或體積、長度、重量等異常的船用物料,其他不屬於解體船隻船體固定設備的物料,在進口時可以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先行清除拆卸後存儲於危險物品或一般聯鎖倉庫,或者報請海關派員核對清冊(單)無誤後,押存海關倉庫或封存船上。 另外,其他物料應在船員離船時集中存放,並報請海關派員核對相關清冊及清單無誤後封存船上。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應在船員離船後三日內,開列進口艙單並送交海關。這條法規旨在控制和管理解體船隻進口物料的流通和處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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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