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解體船隻進口後或已進口船隻奉准解體後,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應向海關遞送該船原有財產總清冊或各部門之財產清冊。 船上所有器具及器皿,如電冰箱、冷氣機、餐具及瓷器等,均應依財產清冊所列位置存放,以便海關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解體船隻進口後或已進口船隻奉准解體後,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原有財產總清冊或各部門的財產清冊。此外,所有船上的器具和器皿,如電冰箱、冷氣機、餐具和瓷器等,應按照財產清冊上列明的位置存放,以便海關進行查核。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台灣海關入出境貨物統一申報辦法》第67條規定,該規定要求進出口貨物應向海關申報,並且根據條款提供相關文件和相關信息。根據這條法規,解體船隻作為進口貨物,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需要向海關提供財產清冊。在財產清冊中,船上的財產應按照清冊上所列的位置妥善存放,以方便海關查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