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凡利用本辦法進口物資非供救濟用途或擅自變賣者,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有關法令補稅或處罰,並不再接受該申請人所為進口救濟物資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10條的內容是指,如果利用該辦法進口的物資不是為了救濟用途,或者私自轉讓販售的話,將依據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令進行補稅或處罰。同時,該申請人將不再被接受進口救濟物資的申請。 作為參考資料,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需要補繳關稅的貨物,營業稅法第九條第二款則規定了進口貨物需要補繳營業稅的情況。根據這兩項法條,如果進口的物品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沒有進行相應的申報,則需要進行補繳相關稅款。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個救濟組織根據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進口了一批用於救濟的物資,但事後發現有部分物資被私自轉售而非真正用於救濟,這時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和海關緝私條例進行補稅或處罰該救濟組織。此外,根據營業稅法,如果這些物資需要繳納營業稅而未申報或補繳,也可以依法進行相應的補繳。 備註:由於我們的數據來源主要是為英文文本,因此無法提供最新的繁體中文法律文件的引用。請您參考並查閱相關法律法規資料以獲取最新的法規條文和相關案例。
- 非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