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人應承諾所有進口之救濟物資均依本辦法之規定作為公益慈善救濟之用,決不私自出售轉讓或作救濟以外之用途,並保證對救濟物資之使用或發放,不向救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如違反前述承諾,除願依法補繳稅費外,並接受有關法令之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進口救濟物資的人應該承諾所有進口的物資都要按照該辦法的規定作為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不能私自出售轉讓或用於其他非救濟用途。同時,申請人還應保證對救濟物資的使用或發放不得向救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如果違反了上述承諾,除了需要按照法律補繳稅費外,還可能接受相關法令的處罰。 參考資料: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修正日期:2008年12月24日)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