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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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進口之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以原物無償發放救濟對象,倘以原物發放救濟對象不便時,得申請衛生福利部洽商財政部同意公開標售變價,以現金或另購適用之衣物食品發放,仍應依第六條之規定於事畢列冊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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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8條規定了免稅進口之救濟物資的發放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救濟物資以原物無償發放給受救濟對象不便時,可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在財政部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公開標售變價。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用現金或另購適用的衣物和食品來替代原物進行發放。無論使用哪種方式發放,都需要按照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列冊報備。根據行政院公報第7938號,此規定旨在確保救濟物資的正確使用和管理,以及維護透明度和效率。
- 第六條條文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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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