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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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稅救濟物資啟用或發放時,申請人應報請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派員監視辦理。
- 2.前項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自海關放行之翌日起,於一年內發放完畢,並造具救濟物資受領清冊,列明受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受領數額報送衛生福利部核備。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造報者,得申請准予延期,但以半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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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給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到"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6 條",因此無法提供針對此法條的解釋和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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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