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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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
- 2.前項准予免稅案,自財政部簽發之翌日起有效期間三個月,逾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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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5 條規定了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的相關程序和有效期間。根據此條款,當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其中一份退還給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給申請人,還有一份連同附件一起提交給海關辦理。這表示在核可後,財政部會發出一份經過加簽並蓋印的原核轉通知書,其中明確表示救濟物資可以免稅。其中一份通知書將被存檔給衛生福利部,另一份將交給申請人,最後一份連同附件一起提交給海關辦理。 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規定,准予免稅的案件有效期間為自財政部簽發之翌日起計三個月,超過有效期間後,免稅的資格將自然失效。換句話說,如果在有效期間內未能完成相關程序,免稅的資格將不再有效。
- 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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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