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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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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衛生福利部對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應予嚴格審,並於核轉通知書內說明申請人與其所請進口物資之用途確與本辦法之規定相符。
  2. 2.前項核轉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五)應備一式四份,加蓋機關印信,全部送財政部。申請人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4 條"直接相關的資訊。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關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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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4 條規定:「衛生福利部對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應予嚴格審核,並於核轉通知書內說明申請人與其所請進口物資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