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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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核轉申請人之申請案件時,得就其所擬之救濟物資分配計劃視實際情況之需要變更用途或指定救濟對象、分配方法及發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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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衛生福利部核轉申請人的申請案件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來變更救濟物資的用途或指定救濟對象、分配方法及發放手續。這表示衛生福利部在處理救濟物資進口免稅的申請時,有彈性去適應不同的需求情況,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具體的變更內容和實施手續,需要依據申請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進行相應的裁決或處理。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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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