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所稱之救濟物資,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下: 一、無償捐贈經濟弱勢者之衣鞋、被褥、糧食、藥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 二、辦理免費義診所必需之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原裝備醫療巡迴車。 三、幫助身心障礙者重建之器材、製造器材之機具及訓練身心障礙者技能之器具。 四、無償協助經濟弱勢者謀取生計之機具、材料、種籽及家畜、家禽等。 五、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之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物品。
- 2.申請人本身自用之物資或非供救濟用途之物資,不適用本辦法。
- 3.本辦法救濟物資之用途,以供無償救助老弱、經濟弱勢與身心障礙者及緊急災害之用為限。
- 4.本辦法所稱之公益、慈善團體,指國內依法成立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以辦理公益、慈善救濟為職志而不求報償之法人。
- 5.本辦法所定之免稅範圍,為免徵救濟物資自國外進口所需之進口稅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救濟物資的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 經濟弱勢者的衣鞋、被褥、糧食、藥品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必需品,這些物資是無償捐贈給經濟弱勢者的。 b. 辦理免費義診所所需要的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和原裝備醫療巡迴車。 c. 幫助身心障礙者重建所需的器材、製造器材的機具以及訓練身心障礙者技能所需的器具。 d. 無償協助經濟弱勢者謀取生計所需的機具、材料、種籽以及家畜和家禽等。 e. 災區救災和重建所需的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和器材、工程機械和器具以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的機具和藥劑等物品。 2. 申請人自用或非救濟用途的物資不適用本辦法。 3. 本辦法中的救濟物資僅用於無償幫助老弱、經濟弱勢者、身心障礙者以及緊急災害。 4. 公益和慈善團體的定義是根據國內法律成立或經政府核准設立的法人,他們的目的是為了辦理公益和慈善救濟而不尋求報償。 5. 本辦法所定的免稅範圍是指免徵進口稅費,即免除從國外進口救濟物資所需支付的進口稅費。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相關法律和法規相關指引文件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