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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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進口下列各類專供軍用之物品,得申請免徵進口稅。 一、軍用兵工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兵工器材(含零附件),如武器、彈藥、戰車、手機工具、觀測及射控器材等均屬之。 二、軍用工兵測量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工兵(程)測量器材(含零附件),如各型工程機具材料及測量儀器渡河器材等均屬之。 三、軍用通信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通信電子器材(含零附件),如有無線電廣播、錄音、照像、偵監器材等均屬之。 四、軍用化學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化生放器材(含零附件)。 五、軍醫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醫藥衛材(含零附件),如各級軍醫單位使用之衛材均屬之。 六、軍用經理裝備,及各軍種使用之團體個人經理裝具,如糧、服、油料及輸油設備均屬之。 七、軍用運輸裝備,如各軍種使用之運輸工具(含零附件)。 八、各型艦艇、航空器及附屬品、港口、機場設備、及場地保養機具等。 九、各軍工廠直接進口專供自用之機器設備、機具零件及原料。 十、軍事學校或軍事教育研究機構進口自用儀器、理化用品、標本模型及用以教學或研究之必需品。 十一、政戰器材及康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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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規定了軍事機關可以申請免徵進口稅的專供軍用物品的範圍。這些物品包括軍用兵工裝備及與作戰相關的器材,軍用工兵測量裝備及與作戰相關的工兵測量器材,軍用通信裝備及與作戰相關的通信電子器材,軍用化學裝備及與作戰相關的化生器材,軍醫裝備及與作戰相關的醫藥衛材,軍用經理裝備及各軍種使用的團體個人經理裝具,軍用運輸裝備,各型艦艇、航空器及相關設備,各軍工廠自用之機器設備、機具零件及原料,軍事學校或軍事教育研究機構進口的自用儀器、理化用品、標本模型及用於教學或研究的必需品,以及政戰器材及康樂器材。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軍事機關進口的物品屬於上述範圍,他們可以向相關機關申請免徵進口稅。這個法規有助於降低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的成本,並促進國防建設和國家安全。 參考資料: - 全國圖書館聯合目錄(https://www.nlpi.edu.tw/nlpi/) - 經濟部關務署(https://eweb.custom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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