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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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或國防部基於特殊需要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但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案件,除另經國防部同意變更者外,其進口人應以原核定受託廠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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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軍事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而軍品可以由得標廠商進口,或是由國防部基於特殊需要委託國內廠商外購或製造軍品的主要材料。在這些情況下,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需經過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然而,如果是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的主要材料,除非得到國防部同意變更,否則進口人應以原核定受託廠商為限。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根據這一條法規,軍事機關可以按照政府採購法進行軍品的採購。同時,如果軍品是由得標廠商進口的,或者是軍品的主要材料是由國內廠商外購或製造的,則需要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然而,如果是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的主要材料,則必須經過國防部核准,並且進口人必須是原核定受託廠商。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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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