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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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進口之辦公用品與設備,及一般公務用之車輛等,均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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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4條規定,軍事機關進口的辦公用品、設備,以及一般公務用車輛等,都不享有免稅的待遇。這條法規的制定可能是為了限制軍事機關進口與其他機關相同類型的物品時所享有的特殊待遇。然而,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無法進一步解釋或提供更多關於該法規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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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