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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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在國內採購業已繳稅進口之國外產品,不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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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5條,軍事機關在國內採購已繳稅進口的國外產品,是不得申請退稅的。這樣的政策旨在限制軍事機關對於進口物品的稅務優惠。該條款強調了這一點,以確保稅收的穩定和一致性。經過研究審議,司法院認為此條款符合法律規定,並已在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判決。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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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