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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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申請免稅案件,應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備具報關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用途及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及其他進口必要文件,送請進口地海關,按照本辦法所訂免稅條件審核決定。
- 2.依第三條規定由得標廠商進口或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申請免稅案件,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應備具進口物品清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及用途、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及其他進口必要文件,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按照本辦法所訂免稅條件審核決定。
- 3.申請免稅案件,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應於核轉前就物品之用途、數量詳加審核,以確為軍事上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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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關於軍用物品進口的免稅申請程序分為以下幾點: 1. 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申請免稅案件時,應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提出報關單,並詳細列出進口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用途、進口日期和地點。報關單上需要加蓋機關印信,并附上其他必要的進口文件。這些文件將送往進口地海關,按照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的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和決定。 2.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是由得標廠商進口或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的申請免稅案件,軍事機關應該準備進口物品清單,清單上詳細列出進口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和用途、進口日期和地點。報關單上需要加蓋機關印信,并附上其他必要的進口文件。這些文件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審核後轉交給進口地海關,按照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的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和決定。 3. 在進行免稅申請案件之前,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應對物品的用途和數量進行詳細的審核,以確保其在軍事上是必要的。 參考資料: -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6條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2)
- 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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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