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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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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申請免稅案件,應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備具報關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用途及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及其他進口必要文件,送請進口地海關,按照本辦法所訂免稅條件審決定。
  2. 2.第三條規定由得標廠商進口或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申請免稅案件,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應備具進口物品清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及用途、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及其他進口必要文件,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按照本辦法所訂免稅條件審核決定。
  3. 3.申請免稅案件,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應於核轉前就物品之用途、數量詳加審核,以確為軍事上所必要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關於軍用物品進口的免稅申請程序分為以下幾點: 1. 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申請免稅案件時,應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提出報關單,並詳細列出進口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用途、進口日期和地點。報關單上需要加蓋機關印信,并附上其他必要的進口文件。這些文件將送往進口地海關,按照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的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和決定。 2.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是由得標廠商進口或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的申請免稅案件,軍事機關應該準備進口物品清單,清單上詳細列出進口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和用途、進口日期和地點。報關單上需要加蓋機關印信,并附上其他必要的進口文件。這些文件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審核後轉交給進口地海關,按照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的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和決定。 3. 在進行免稅申請案件之前,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應對物品的用途和數量進行詳細的審核,以確保其在軍事上是必要的。 參考資料: -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6條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2)

  • 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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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6 條規定:「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申請免稅案件,應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備具報關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