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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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品,應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並應註明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
- 2.前項軍品於進口放行後,軍事機關發現與原申請進口不符者,應送請進口地海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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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7條的規定,進口軍品時有以下兩點要注意: 1. 如果是軍事機關透過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軍品,則進口報單上必須註明採購該軍品的軍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換言之,進口人應為得標廠商,而非軍事機關本身。 2. 如果在軍品進口放行後,軍事機關發現進口的貨物與原申報的內容不符,則應將該情況移送給進口地的海關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軍事機關透過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得標廠商為進口人,並進口了一批軍品。在進口放行後,軍事機關發現其中一部分貨物並非原申報的內容,而是與原申報不符。根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7條的規定,軍事機關應將這個情況送請進口地的海關處理。
- 政府採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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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