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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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採購契約書上應書明得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得標價格應不含免徵之進口稅款。
- 2.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案件,應檢附書明前項規定之採購契約書,或出具載明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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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8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首先,根據第1項規定,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時,如果所購買的軍品是由得標廠商進口或在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而來的,應在採購契約書上明確註明可以根據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及該辦法的規定進行免稅申請。同時,得標價格不應包含進口稅款。 其次,根據第2項規定,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時,應提供符合前項規定的採購契約書或載明採購價格不包含進口稅款的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審查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軍事機關根據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選擇了一家廠商提供的軍品,並在採購契約書上明確註明可以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免稅申請,並且得標價格中不包含進口稅款,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在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時,應附上該採購契約書作為審查文件,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關稅法法規
- 貨物稅條例法規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法規
- 核名詞
- 公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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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