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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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應對免稅進口軍用物品是否確實全部用於軍事上用途進行事後查核,在不妨害軍事機密情形下,必要時海關並得派員會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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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9條,國防部對免稅進口軍用物品是否確實全部用於軍事上用途進行事後查核。在不妨害軍事機密情形下,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會同查核。這表示國防部需要確保免稅進口的軍用物品只用於軍事目的,而海關可能協助國防部進行查核工作。具體的執行細則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或命令。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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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