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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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經海關核准於非辦公時間辦理盤存者,應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廠或每店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同一事業於同一區(工業區或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二個以上工廠,且各廠合併盤存及結算者,以一廠計徵特別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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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徵收规费规则第16条,保稅工廠、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農業科技園區、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如果在非辦公時間进行盘存,就必须徵收盘存特別處理費,每廠或每店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是,如果同一事業在同一區(工業區或園區、加工出口區)内设有两个以上工廠,并且各廠合併盘存及結算,那么只需按照一廠计徵特別處理費。 参考资料: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6 條 - 財政部 106 年 4 月 4 日台財稅 字第 10604727280 號函
- 業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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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