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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稅工廠、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農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經海關准於辦公時間辦理盤存者,應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廠或每店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同一事業於同一區(工業區或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二個以上工廠,且各廠合併盤存及結算者,以一廠計徵特別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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