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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倉庫及設於內陸之進出口貨棧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設於內陸之貨櫃集散站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但經海關准實施自主管理,海關不再派員駐站(庫)者,免予徵收。
  2. 前項之業務費,應於每月第一工作日或開始營業之日徵收;其不滿一個月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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