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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7 條

  1. 1.保稅倉庫及設於內陸之進出口貨棧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設於內陸之貨櫃集散站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但經海關准實施自主管理,海關不再派員駐站(庫)者,免予徵收。
  2. 2.前項之業務費,應於每月第一工作日或開始營業之日徵收;其不滿一個月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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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參考法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7條規定了保稅倉庫、設於內陸的進出口貨棧和貨櫃集散站的業務費用徵收方式。具體來說: 1. 保稅倉庫及設於內陸之進出口貨棧的業務費用按月徵收,每月應收取6000元新台幣;而設於內陸的貨櫃集散站的業務費用也按月徵收,每月應收取12000元新台幣。但如果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海關不再派員駐站(庫)的情況下,則免予徵收。 2. 前項的業務費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或開始營業的日子徵收;對於不足一個月的情況,則減半徵收。 根據商港管理機關收取商港服務費的規定,商港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了商港服務費的收費項目。根據該規定,商港管理機關應根據入港船舶的總登記噸位、離境的上下客船旅客數量和裝卸的貨物計算商港服務費。此外,商港服務費的收取費率和收取、保管和運用辦法需由交通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參考資料:商港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 商港法(新) (lawdata.com.tw)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第26條,海關對於貨櫃集散站的徵收處分包括繳納進口稅捐,以及警告、停止進儲業務或撤銷登記證等處分措施。而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7條則規定了對貨櫃集散站的處分方式,包括警告並限期改正、處罰鍰、停止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等。同時,根據關稅法第90條的規定,應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是指海關對於貨物短少時,業者需負責補繳進口稅費。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第26條、第27條 海關管理貨櫃辦法 (law.moj.gov.tw) 至於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7條,根據該規定: 1. 保稅倉庫及設於內陸之進出口貨棧和設於內陸的貨櫃集散站均應按月徵收業務費用。具體金額是保稅倉庫和設於內陸之進出口貨棧每月徵收6000元新台幣,而設於內陸的貨櫃集散站則每月徵收12000元新台幣。然而,如果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不再派員駐站(庫)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業務費用徵收。 2. 業務費用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或開始營業的日子徵收。對於不滿一個月的情況,則按照減半的標準徵收。 此外,參考法條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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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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