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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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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34条规定,该规则自发布日起生效。然而,根据中华民国108年5月31日修订发布的第11条、第20条至第28条以及第32条,自108年6月4日起生效。具体参考资料如下: 海关征收规费规则 - 参考法条: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34条 - 参考资料:海关征收规费规则(最新版本) - 范例:根据规则第34条的规定,本规则自发布日起生效。例如,如果该规则是在2022年1月1日发布的,那么该规则自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中华民国法令公布规则 -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法令公布规则第11条、第20条至第28条、第32条 -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法令公布规则(最新修订版本) - 范例:根据法令公布规则的修订,第11条、第20条至第28条以及第32条将于108年6月4日开始生效。例如,如果这些修订是在2020年6月1日发布的,那么这些修订将自2020年6月4日开始生效。

  • 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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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4 條規定:「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及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