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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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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義務人逾期繳納,或因故申請延期繳納、退還誤繳或預收規費、加徵滯納金、加計利息及強制執行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範例中並未提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3條,無法提供有關該條的釋義或相關資料。

  • 義務人名詞
  • 規費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規費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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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3 條規定:「繳費義務人逾期繳納,或因故申請延期繳納、退還誤繳或預收規費、加徵滯納金、加計利息及強制執行等,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