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32-2 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單筆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但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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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2-2條》,如果有訂定繳納期限的規費,那麼單筆繳納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的繳費義務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話,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根據《規費法第十六條》進行分期繳納。不過,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的情況則不適用此規定。 範例參考:假設某公司需要繳納一筆規費,金額為新台幣六十萬元,繳費義務人在繳納期限內無法全額繳納。根據上述法規,該公司可以向海關申請核准並根據規費法第十六條進行分期繳納,以便能夠有效地完成繳納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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