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3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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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2-2條》,如果有訂定繳納期限的規費,那麼單筆繳納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的繳費義務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話,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根據《規費法第十六條》進行分期繳納。不過,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的情況則不適用此規定。 範例參考:假設某公司需要繳納一筆規費,金額為新台幣六十萬元,繳費義務人在繳納期限內無法全額繳納。根據上述法規,該公司可以向海關申請核准並根據規費法第十六條進行分期繳納,以便能夠有效地完成繳納程序。
- 規費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規費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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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