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3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單筆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准,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但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者,不適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