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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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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單筆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准,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但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2-2條》,如果有訂定繳納期限的規費,那麼單筆繳納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的繳費義務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話,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根據《規費法第十六條》進行分期繳納。不過,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的情況則不適用此規定。 範例參考:假設某公司需要繳納一筆規費,金額為新台幣六十萬元,繳費義務人在繳納期限內無法全額繳納。根據上述法規,該公司可以向海關申請核准並根據規費法第十六條進行分期繳納,以便能夠有效地完成繳納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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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2-2 條規定:「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單筆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