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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32-1 條

  1. 1.本規則所定各項費用之繳納,應自海關填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2. 2.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與海關連線業者,由海關發出之繳納通知,於輸入通關網路之電腦檔案時,推定該通知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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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信息,無法回答關於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2-1條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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