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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3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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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各項費用之繳納,應自海關填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送達
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與海關連線業者,由海關發出之繳納通知,於輸入通關網路之電腦檔案時,推定該通知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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