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3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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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所定各項費用之繳納,應自海關填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 2.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與海關連線業者,由海關發出之繳納通知,於輸入通關網路之電腦檔案時,推定該通知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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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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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名詞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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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