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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32 條

  1. 1.依本規則應繳之各項規費,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務費外,下列規定繳納: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倉庫貯存費、第十四條規定之證照費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資訊特別服務費逐筆計徵。 二、其餘各項規費一律按月徵收。但得依繳費義務人之申請逐筆徵收。
  2. 2.除下列情形外,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規費證停止使用前,得由報關人或繳費義務人按應繳規費金額在有關報單或文件上貼足同額之規費證: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加封費採按月徵收者。 二、第六條規定之快速通關處理費。 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處理費及業務費。 四、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資訊特別服務費。 五、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分期繳納規費。
  3. 3.規費證相當於有價證券,如因污損或破損致其金額、號碼不能辨認者,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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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2條,規定了規費的繳納方式和費用的應用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各項規費除了業務費外,倉庫貯存費、證照費、影印費以及資訊特別服務費應逐筆計徵。而其他各項規費則按月徵收,如果繳費義務人申請的話,也可以逐筆徵收。此外,在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規費證停止使用前,報關人或繳費義務人可以在相關報單或文件上貼足同額的規費證。不過,某些特定情況下是需要一次性繳納規費的,如加封費、快速通關處理費、處理費、影印費、資訊特別服務費以及分期繳納規費。此外,規費證視為有價證券,如有損壞無法辨識金額或號碼,則不能使用。所有關於規費證的印製、發售、核銷、庫存、盤點、作廢和銷毀的管理作業細節由財政部關務署來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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