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3 條
- 1.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攜帶進口之包裹存關,於存貯海關倉庫之日起三日內未能提領者,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新臺幣三十元。散裝行李物品每二十公斤作為一件計徵貯存費,不足二十公斤者,按二十公斤計算。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二十。
- 2.逾期未報關或未納稅之一般進口貨物扣存海關倉庫,其貯存費依港務機關、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倉儲業所訂倉庫使用費之費率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 3.前項貨物及沒入貨物經海關以標售方式變賣,得標人逾提貨期限而未提領者,其逾期提貨每日應徵收之倉庫貯存費依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一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3條,該條分為三項: 第一項: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攜帶進口之包裹存關,如果在存貯海關倉庫的日起三日內未能提領,則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新臺幣二十五元。散裝行李物品每二十公斤作為一件計徵貯存費,不足二十公斤者,按二十公斤計算。徵收的貯存費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的百分之二十。 例子:如果一個旅客攜帶的行李被存放在海關倉庫超過三日且未能提領,那麼從第四天起,每天都需要支付倉庫貯存費新臺幣二十五元,直到提領為止。如果這個行李重量不足二十公斤,則按照二十公斤計算。 第二項:逾期未報關或未納稅的一般進口貨物被扣存在海關倉庫,其貯存費用根據港務機關、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倉儲業所訂定的倉庫使用費率徵收。徵收的貯存費用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的百分之五十。 例子:如果一筆進口貨物逾期未報關或未納稅,被扣存在海關倉庫,則根據相關倉庫的使用費率徵收貯存費用。徵收的貯存費用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項:被扣存的貨物或沒入貨物經海關以標售方式變賣,如果標售後得標人逾期未提領,則根據標售價格的百分之一徵收逾期提貨的倉庫貯存費用。徵收的貯存費用不得超過貯存物品標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 例子:如果一個沒入貨物被以標售方式出售,然後得標人逾期未提領,則根據標售價格的百分之一徵收逾期提貨的倉庫貯存費用。徵收的貯存費用不得超過貯存物品標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財政部關稅總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