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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2 條

  1. 1.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徵收修改處理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修改錯誤之責任不在廠商者免徵收。 一、依前條規定發之文件,申請修改者。 二、申請更正海關電腦資料檔者。
  2. 2.申請修改文件同時須更正該海關電腦資料檔者,按一次徵收修改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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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2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海關應當徵收修改處理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如果修改的錯誤責任不在廠商,則可以免除徵收費用。 1. 在前一條規定下核發的文件,申請進行修改的情況。 2. 申請更正海關電腦資料檔的情況。 第二項規定,如果申請修改文件的同時需要更正相應的海關電腦資料檔,則只需徵收一次修改處理費用。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2條的修改處理費規定是根據《海關電子帳務與申報作業辦法》而制定的。這是因為在海關申報與資料記錄方面,涉及到電子系統和相關文件的修改與處理,所以需要徵收一定的費用來進行相應的作業。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廠商在申報貨物時發現有錯誤需要修改,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2條第一項規定,該廠商需要支付新臺幣一百元的修改處理費。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和分析,因此與實際法律解釋可能存在差異。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參考正式的法律文件和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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