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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徵收修改處理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修改錯誤之責任不在廠商者免徵收。 一、依前條規定發之文件,申請修改者。 二、申請更正海關電腦資料檔者。
  2. 申請修改文件同時須更正該海關電腦資料檔者,按一次徵收修改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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