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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1 條

  1. 1.海關因人民申請發下列文件,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一、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沖退原料稅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二、出口報單沖退原料稅用聯、退內地稅用聯、出口證明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三、貨主為申請修改或補發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需要海關簽證者。 四、電腦資料文件、海關單證或稅款收據之抄本或影本。
  2. 2.申請補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但尚未繳款之稅費繳納證申請補發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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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1 條規定了海關在核發特定文件時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根據該條的內容,海關對於進口報單、出口報單、貨主修改或補發輸出(入)許可證等文件的簽證,每份應收取一百元台幣的費用。另外,對於申請補發前述文件但尚未繳納稅費的情況,則可以免徵簽證文件費。 例如,當一位進口商需要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並獲得簽證時,根據規費規則第 11 條,海關應徵收該進口報單的簽證文件費用。另外,如果這位進口商需要申請補發進口報單,但是尚未繳納相應的稅款,則可以免徵簽證文件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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