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0 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減半徵收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 一、進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自用物品,其完稅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者。 二、出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物品,其離岸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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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0條,以下進出口貨物減半徵收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的條件是: 1. 進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自用物品,其完稅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 2. 出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物品,其離岸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 參考資料: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海關總署) 範例:如果某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美金4,500元,則該貨物可享受減半徵收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的優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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