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進出口貨物減半徵收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 一、進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自用物品,其完稅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者。 二、出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物品,其離岸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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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進出口貨物減半徵收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 一、進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自用物品,其完稅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者。 二、出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物品,其離岸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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