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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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對於經海關核准登記的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駁船等業者,海關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每張徵收證照費新台幣二千元。但如果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則免徵費用。 範例資料: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細則第一條規定,登記為進出口貨棧的企業,必須向海關申請並繳交相應的費用,才能取得運營相關業務的證照。這些業者可能是負責存儲、中轉或運送進出口貨物的企業。 2. 對於獲得海關認證合格的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海關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每張徵收證書費新台幣二千元。 範例資料: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細則第二條規定,企業可以通過海關的安全認證程序,獲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的資格,並向海關申請領取相應的證書。這些企業在進出口貨物的運輸過程中,表現出良好的安全管理和品質。 3. 對於證照或證書的補發或換發,每張應徵收證照費或證書費新台幣一千元。 範例資料:如果企業的證照或證書遺失或損壞需要補發或換發,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細則第三條,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這些措施旨在確保進出口業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並提供可追蹤和可驗證的文件證明。
- 核名詞
- 承攬名詞
- 徵收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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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