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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海關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駁船,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每張一律徵收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但經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2. 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每張徵收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3. 前二項證照、證書補發或換發者,每張應徵收證照費或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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