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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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6條,針對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的貨物,其快速通關處理費有以下方式: 1. 快遞貨物專區:海關將按照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的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進行按月定額計徵。對於未使用輪班制通關的專區,可以按照非正常上班時間支出增加的成本進行按月逐筆計徵。專區內的各業者應按照該業者當月的營運重量占專區當月總營運重量的比例進行分攤。 2. 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海關將按照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的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進行按月定額計徵。 3. 按月定額或按月逐筆計徵金額將由海關每六個月進行定期檢討後公告。 根據以上規定,進口商或快遞業者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時,需支付快速通關處理費。該費用根據海關的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進行計算,並按月定額或按月逐筆進行收費。具體收費金額將每六個月由海關進行檢討後公告。此外,為確保收費的執行,製定了提供相應擔保的要求。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源資訊網,海關徵收規費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126
- 非名詞
- 規費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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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