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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之貨物,其快速通關處理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快遞貨物專區: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額計徵。但未以輪班制通關之專區,得以正常上班時間支出增加之成本,按月逐筆計徵。專區內個別業者應徵之快速通關處理費以該業者當月之營運重量占專區當月總營運重量之比例分攤。 二、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額計徵。
  2. 前項按月定額或按月逐筆計徵金額,由海關每六個月定期檢討後公告之。
  3. 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規費,應提供相當擔保,以利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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