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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7 條

  1. 1.經海關派員押運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押運費: 一、同一關區貨櫃(物)之押運,徵收押運費新臺幣六百元。 二、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按押運距離徵收押運費。
  2. 2.前項所稱押運距離係指押運起運地至目的地之車行最短距離。
  3. 3.第一項貨物之押運,應以車程一趟為一次計徵,且不得超過三部拖車或其他車輛。但海關因監管需要分階段二次以上押運者,按一次計徵;如目的地分屬不同關區並分次徵收押運費者,其第二次押運應徵之押運費,則以扣除第一次徵收之押運費金額後之差額徵收。
  4. 4.同一繳費義務人同時申報一份以上進口或出口報單,且係同一種貨物,並裝入同一個貨櫃,按一次徵收押運費。
  5. 5.第一項之服務項目、徵收標準及繳費義務人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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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7條,對於押運貨物,按照以下規定徵收押運費: 1. 同一關區內的貨櫃押運,徵收新台幣六百元的押運費。 2. 不同關區之貨櫃押運,根據押運起運地至目的地之車行最短距離徵收押運費。 3. 對於第一項貨物的押運,應以一趟車程為一次計算,且不得超過三部拖車或其他車輛。除非海關因監管需要而分階段進行二次以上的押運,此時按照一次計算。如果目的地屬於不同關區並且進行分次徵收押運費,則應扣除第一次徵收的押運費金額後,計算差額進行徵收。 4. 同一繳費義務人同時申報一份以上進口或出口報單,且貨物屬於同一種類且裝在同一個貨櫃內,按照一次徵收押運費。 根據此規定,以下是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 根據海關網站公告《進出口報關程序作業要點》,關於押運貨物的押運費用收費標準以及相關程序和報關文件要求都有詳細說明。 - 根據《海關徵收章則》,押運費用的徵收方式和收費標準都有具體規定。 - 根據最新修訂的《海關律師執業條例》,對於押運貨物的律師執業行為也有相關規定。例如,律師可以代表客戶處理押運貨物的相關事務,包括押運費用的支付和領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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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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