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5 條
- 1.經海關加封之貨物,除下列各款及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新臺幣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一百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一、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二、海運運輸業、承攬業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並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 2.加封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加封費︰ 一、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櫃(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 二、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關規定自行加封。 三、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 四、經核定需儀器查驗之貨櫃(物),海關基於通關作業需求主動或通知業者加封電子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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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5 條的規定,經海關加封之貨物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每一次徵收新臺幣一百元加封費,而其他方式裝運的貨物則按每一批貨物每一次徵收新臺幣一百元加封費。如果是使用被動式電子封條,則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然而,有一些情形下則可以免徵加封費,包括:被海關加封過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的貨櫃(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關規定自行加封、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以及經核定需要儀器查驗的貨櫃(物),海關基於通關作業需求主動或通知業者加封電子封條。 需要參考的資料為《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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